第一章 總 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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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一 條: |
本會定名為社團法人新竹縣智障福利協進會。 |
第 二 條: |
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。 |
第 三 條: |
本會以增進智障者家長間之聯繫,共謀智障者福利之發展,喚起社會大眾對智障者之關懷與接納為宗旨。 |
第 四 條: |
本會以新竹縣為組織區域‚會址設於主管機關行政區域內。 |
第二章 任 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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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五 條: |
本會之任務如下:
一、關於智障者福利之計畫、宣導、組織、建議、爭取等事項。
二、關於智障者福利之倡導與興辦事項。
三、關於智障者工作技術之訓練輔導事項。
四、關於智障者教育之研究及興辦事項。
五、關於政府長期照顧服務事項,並綜理政府長期照顧國民、身心障礙者服務政策。
六、關於政府委辦及查詢事項。
七、其他關於促進智障者福利事項。 |
第三章 會 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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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六 條: |
會員分為一般會員與贊助會員:
一、一般會員:
凡年滿20歲,籍設或服務於新竹縣,其子女或親屬為智障者,得向本會申請入會,經理事會審核通過並繳納會費者。
二、贊助會員:
凡熱心促進智障者福祉,不分個人、機構、團體、公司行號﹐亦不分地區均得申請入會,經理事會審查通過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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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七 條: |
本會會員應享之權利如下:
一、發言權及表決權。
二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及罷免權。
三、智障者相關之社會福利之享受權。
四、本會舉辦各項事業之福利。
五、其他公共應享之權利。
六、贊助會員未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及罷免權。 |
第 八 條: |
本會會員應盡之責任如下:
一、遵守本會之章程、決議及相關規定。
二、擔任本會所指派之職務。
三、繳納會費。
四、保存本會發予之會員證及徽章。 |
第 九 條: |
本會會員違反本會章程及其他不法行為致妨害本會名譽及信用者,或連續二年不繳會費者,經監事會提出,由理事會審查通過得按情節輕重予以警告、停權處分,並請會員大會追認。 |
第四章 組織與職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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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十 條: |
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,大會決議以過半數會員出席,且出席者過半數同意行之。
下列決議須出席者三分之二以上同意:
一、制定或修正本會章程。
二、選舉及罷免理、監事。
三、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。
四、議決財產之處分。
五、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
六、團體之解散。 |
第 十一 條: |
本會設理事九人、候補理事二人,監事三人、候補監事一人,分別組織理事會及監事會。 |
第 十二 條: |
理事會職權如下:
一、召開會員大會。
二、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。
三、選舉罷免常務理事、理事長。
四、議決理事、常務理事、理事長之辭職。
五、擬定本會工作計畫、預算、決算。
六、審查會員之入會、退會。
七、聘用或解聘會務工作人員之核議與考核。
八、本會經費之籌集、保管、運用及審核。
九、舉辦本會各項相關活動及其他有關會務策進推動事項。 |
第 十三 條: |
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,協助理事長處理會務,並由全體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,對內綜理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。 |
第 十四 條: |
監事會職權如下:
一、稽核本會財務帳目之收支。
二、監督本會財產之動態。
三、監審理事會業務之動態。
四、選舉罷免常務監事及議決監事、常務監事之辭職
五、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 |
第 十五 條: |
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,由監事互選之,監察日常會務並主持監事會。 |
第 十六 條: |
理、監事不得兼任本會工作人員。 |
第 十七 條: |
理、監事為無給職,任期均為三年,連選得連任,惟理事長連選連任以一次為限。 |
第 十八 條: |
理、監事均應親自出席理、監事會議,不得委託出席,其連續無故缺席二次會議者,視為自動辭職。 |
第 十九 條: |
理、監事出缺時,由候補理、監事分別依次遞補,但常務理、監事或理事長出缺時,應於一個月內由理、監事依法補選之,均以補足其原任期為限。 |
第 二十 條: |
本會設總幹事一人,並得視實際會務需要增設相關工作人員,總幹事承理事長之指示,處理相關會務,如因故離職,應將財產契約、印信文件、卷宗以及未完成工作計畫等列冊移交,並由監事會推派監事監交,移交期限不得逾十五天。 |
第 廿一 條: |
本會工作人員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。 |
第 廿二 條: |
本會得視實際需要,設置各種委員會,其組織辦法由理事會決議。 |
第 廿三 條: |
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顧問若干人,其任期與理、監事相同。 |
第五章 會 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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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廿四 條: |
本會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,由理事會召集,如有會員過半數之連署或經理、監事聯席會議認有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,但臨時會員大會不能取代既定之會員大會。 |
第 廿五 條: |
本會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,由理事長召集之,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,由常務監事召集之,必要時均得召開臨時會或聯席會,由理事長召集之。
前項會議除監事會由常務監事擔任主席外,其餘皆由理事長擔任主席,理事長因事缺席時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,未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選一人擔任主席。 |
第 廿六 條: |
本會會員(代表)大會及理、監事會應有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,其決議除本章程另有規定外,以出席會員過半數之同意為之。 |
第六章 經 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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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廿七 條: |
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一、會員繳交之會費。
二、政府補助款。
三、國內外公司團體及個人捐贈。
四、基金之孳息。
五、其他收入。 |
第 廿八 條: |
各會員應繳納會費原則如下(包括一般會員、贊助會員):
一、一般會員入會費200元,常年會費300元。
二、贊助會員年繳3000元以上。
三、一般會員會費繳交以年為單位,一次繳清為原則。
四、理事會得視情況對捐贈者於適當時機予以表揚致謝。 |
第 廿九 條: |
本會經費之收支均應開立收據或製據。 |
第 三十 條: |
本會會計年度每年自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。 |
第 卅一 條: |
本會每年預、決算報告書,於每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,由理事會編造,經監事會審核後,提送會員大會通過,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,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,應先報主管機關,事後提送會員大會追認。 |
第 卅二 條: |
本會解散或撤銷後,剩餘財產應全數捐贈自治團體或政府作為推展智能發展會務之用。 |
第七章 一般規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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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卅三 條: |
出差員工因公需出差,應先填具[員工出差單]呈主管核簽,經理事長核准,於返回時申報出差費用。
出差旅費支付標準如下︰
一、交通費︰以搭乘鐵、公路為主,若需搭乘飛機,需事先核准。
二、住宿費及膳雜費︰由理事會訂定之﹐修訂時亦同。
三、出差人應於返回五日內,於出差旅費報告單,詳填旅費支付明細表,報財務組審核。 |
第八章 附 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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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卅四 條: |
本章程民國七十九年八月五日訂定,民國一○○年十二月十七日第一次修訂,一○六年十一月十八日第二次修訂﹐一○八年十二月十四日第三次修訂,如有未盡事宜,悉依政府有關法令辦理。 |
第 卅五 條: |
本會辦事細則,由理事會另訂之。 |
第 卅六 條: |
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變更亦同。 |